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081行审354号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禹州市禹王大道**。
法定代表人关晓东,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冀建伟,该局土地执法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局土地执法大队中队长。
被执行人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禹州市小吕乡刘坡村/div>
负责人李科锐。
申请执行人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7月8日对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禹自规土监罚决字[2020]第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二条处罚内容限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禹自规土监罚决字[2020]第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8日,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禹自规土监罚决字[2020]第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条处罚内容:限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20年7月28日,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处罚决定书向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直接送达。2020年9月19日,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依法催告。因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未在催告期间内履行义务,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禹自规土监罚决字[2020]第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二条处罚内容限你单位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00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送达的禹自规土监罚决字[2020]第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起诉,经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催告后仍不履行法定义务,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申请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执行人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禹自规土监罚决字[2020]第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第二条处罚内容,由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风雷
审 判 员 :李志军
人民陪审员 :温明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杜一鸣
书 记 员 : 孟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