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01号
原告: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禹州市小吕乡刘坡村1组。
法定代表人:郑俊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政燃,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喜娜,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东路东城区管委会419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生。
原告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38.45元,由禹州市瑞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巍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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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彭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