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双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旅顺双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2民初2983号
原告:大连旅顺双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岛湾镇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大连旅顺双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旅顺双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隋姗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