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123民初863号
原告:高昌区贵典门窗销售店,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凤凰城10-119-120号。
经营者:庞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兵,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圣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四区绿洲中路391号1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何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伟,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飞,男,系王伟的雇员。
原告高昌区贵典门窗销售店与被告新疆圣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王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高昌区贵典门窗销售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昌区贵典门窗销售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斌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艳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