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03执保401号
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部,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区**路街道丝绸社区新兴路36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新疆圣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区新编十四区绿洲中路391号1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新疆圣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圣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47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3)鲁1003民初23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圣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47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圣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647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