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圣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新疆天瑞圣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四区绿洲中路391号1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瑞圣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1民终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根据***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在本案项目中工作时长为15个月零6天,约定年薪150,000元,即每月工资12,500元。1.圣源公司应当向***支付应付工资117,500元(计算方式12,500元*15个月零6天=192,500元,减去已经预支的75,000元);2.圣源公司应向***支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双倍工资137,500元;3.圣源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8,750元;4.圣源公司应向***支付赔偿金37,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本案圣源公司与***的劳动争议纠纷,***对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托劳人仲字【2017】16号仲裁裁决结果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圣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围绕圣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审理并作出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请求的事项,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二审法院依法对与***另行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未予审理并无不当,对于***再审审查中另行增加的其主张要求圣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再审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规定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关于圣源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关于***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情况,因涉案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在双方均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县仲裁委根据***县圣源中心城B区项目部于2016年4月28日提供给***的证明中记录的时间及参照项目施工技术员****工资标准7,000元/月,确定***在圣源公司处的工资标准,工作起止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至2015年12月23日,同时因仲裁裁决作出后,***亦未就仲裁裁决结果提起诉讼,视为其认可裁决书认定工作时间及工资情况的事实,故一、二审法院据此计算圣源公司应支付***工资为59,54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2,542元,并扣减圣源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后,让圣源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雅 文
审判员 海拉提 · 吾甫尔
审判员 **比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查 汗 代 理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