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7民初385号
原告:***,女,1977年7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建设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交通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古城新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新疆天瑞圣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十四区绿洲中路391号1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建设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交通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新疆天瑞圣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433.14元),由原告***负担,剩余408.14元,由本院向本院原告***退还。
审判员 秦 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