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沙包村。
法定代表人:于云雷。
被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
法定代表人:马成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20)辽0203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海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