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4民初11629号
原告:***,男,汉族,1949年2月7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玉松,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婧,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大连电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51847Y。
法定代表人:吴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奇,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沙包镇沙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7327592150。
法定代表人:于云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彬,男,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楠,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电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旖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胡旖旎
人民陪审员  邹淑荣
人民陪审员  肖 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