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某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02执恢35号
原案号(2016)辽02执223号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连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46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大民二终字第0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大连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路××期××号楼的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及规划、消防、环保、供水、供热、燃气、市政、邮政、民政、档案和质量监督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的相关手续,并协助原告大连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路××期××号楼的产权登记办理至原告大连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完毕申请,理由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