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信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869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80号602-6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宇,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信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信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信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高翡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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