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4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1)粤0304民初5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4074.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一电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964.05元,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570.75元,申请执行人受偿金额44393.33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确认的本案执行债权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1)粤0304民初504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0304民初5049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