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民初3629号
原告:泗县泰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国防路中段老教育局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TK9UK50。
法定代表人:虞呈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震,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涂产业园玉兰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L5Y061。
法定代表人:刘鹏。
原告泗县泰如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能泰高科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泗县泰如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泗县泰如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反映,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县泰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元,由泗县泰如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