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萨科森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萨科森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1443号
原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郑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言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奥朋,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江苏南昆仑(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高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金星,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889633.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李新岩
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