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1444号
原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郑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言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奥朋,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江苏南昆仑(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高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金星,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鼎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889243.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李新岩
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