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证保44号
申请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
法定代表人:郑旺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高宽,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高森,总经理。
申请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新型铝箔退火炉炉门密封装置”(专利号:201620889633.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申请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远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一种新型铝箔退火炉炉门密封装置”(专利号:201620889633.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李 玉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