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萨科森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萨科森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证保18号

申请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郑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滨州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高宽,董事长。

申请人系名称为“一种新型铝箔退火炉炉门密封装置”(专利号:201620889633.7)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人在起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其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涉嫌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相关侵权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作为涉案专利权的权利人,在起诉前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侵犯申请人“一种新型铝箔退火炉炉门密封装置”(专利号:201620889633.7)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相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