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375号之一
申请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镇海区经济开发区金元路**。
法定代表人:郑旺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如一钢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邓官屯村**/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59年0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如一钢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保全担保。本院(2021)鲁1502民初124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如一钢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西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郝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