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佳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无锡新佳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01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0月12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小庙乡鲁溪村。
被执行人无锡新佳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金马路77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珍,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无锡新佳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现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01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