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浙江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8559号之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京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525元,由原告杭州京著档案技术有限公司、杭州中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楼妙娥 人民陪审员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法官助理吴昊 代书 记员  朱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