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16财保9号
申请人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梨阁北苑A栋9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叶店村珩生领袖城会所1-4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6年1月27日申请人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价值7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北珩生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所有的价值7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申请人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