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新基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初4255号
原告: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天梨阁北苑A栋9楼。
法定代表人:*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新基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七层C4、D单位。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新基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新基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原告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计870元,由原告武汉天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峰
审判员黄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