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102民初400号
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南办1008室。
法定代表人张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彬,王大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翟营北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晓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元,减半收取652.5元,由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雷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