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易某某(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4民初4936号
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南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621952896。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彬、王大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中华南大街**机构代码:00021823-0。
法定代表人:夏延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赵颖峰,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第四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素利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