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易某某(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三河冶金地质测试中心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2315号
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南办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621952896。
法定代表人:张辉。
被告:三河冶金地质测试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809307306C。
负责人:梁文先
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三河冶金地质测试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武晓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