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易某某(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质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770号
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质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丰汽贸物流园区K4#102。
法定代表人:任明礼,总经理。
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质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原告易安科仪(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邱若凡
书 记 员  刘文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