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202执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天宁北路75号之一12E0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68249975XE。
被执行人:肇庆臻汇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星湖大道“肇庆.臻汇园”加州湖畔二十二座会所,组织机构代码59014599-7。
关于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肇庆臻汇园物业有限公司目前无权属确切且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1202执454号案件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坤朝
审 判 员 郭 锦
代理审判员 杨 华
二0一六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陈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