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12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郑耀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天宁**路**号之**—**3。
法定代表人:刘纪斌。
原审第三人:肇庆市肇奥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天宁**路**号之**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纪斌。
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肇奥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7)粤1202民初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合同是被上诉人肇庆市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胜忠签订的,上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不能以没有合同双方合意的合同来确定履行地,肇庆市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不能以该合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3、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两公司在肇庆市端州区电梯行业中存在一定的垄断地位,可能影响原审法院公正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肇庆市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肇奥电梯有限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肇庆市肇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杏花
审判员  谢启杰
审判员  周向京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