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803财保161号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正气路九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KYGU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跃进路31号18东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8148848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出具一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徐瑾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