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3民初211号
原告:王年年,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丰***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正气路9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KYGU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路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9353622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王年年与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2019年7月10日,原告王年年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年年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年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计5005元,案件申请费3670元,共计8675元,由原告王年年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雷 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