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

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3民初2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年年,男,住吉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丰***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正气路9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KYGU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路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9353622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年年与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9)赣0803财保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在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货款630000元。2019年7月10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年年以与被申请人自行和解并经本院裁定准许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年年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在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货款6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雷 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