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3财保4号
申请人:王年年,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万安县。
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正气路9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MA35KYGU6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路5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79353622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王年年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在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货款63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在630000元限额内对申请人因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王年年为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万隆电梯有限公司、上海立扶特电梯有限公司在吉安市宏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货款63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王年年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