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民终227号
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六盘水市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交勘生态园林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85元,由其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 罗 二 审判员 范淑婷 审判员 罗 宁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