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201民初2360号
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新世纪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731元,由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娄成志
法官助理高文闻
书记员刘承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