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2451号
申请人:***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华中科技大学校内珞喻路1037号喻园二期公寓7栋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河北国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廊坊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工业园区铭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志国,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蔓,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申请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区铭顺大道1号。
负责人:巨岩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河北国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13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金额为1300万元的河北博兴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建仿
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
人民陪审员 张守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文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