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02民初2451号之二
原告:***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华中科技大学校内珞喻路1037号喻园二期公寓7栋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海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河北国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工业园区铭顺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赵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志国,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蔓,女,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区铭顺大道1号。
负责人:巨岩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河北国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中科大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律师与第三人廊坊市新商博国贸城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舟律师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代理原告及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需要与相关部门沟通,故本案存在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郑建仿
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
人民陪审员 张守芬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文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