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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312号行政处罚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冀1002行审159号
申请人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39号。
法定代表人马江水,局长。
被执行人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工业园铭顺大道一号。
法定代表人赵杰。
申请人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求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820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杨税务乡大麻村村集体;二、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3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听取了被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人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3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廊国土资罚字(2018)第0318312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福
审判员  李 萍
审判员  张莉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