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龙茂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某某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民初49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奇,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三角街**。

法定代表人:文万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平,男,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工业园区铭顺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志国,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三角路/div>

法定代表人:文万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平,男,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与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廊坊市***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宜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案涉合同权利转让给四川永竞投资有限公司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减半收取8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郭美宏

审判员  彭晓烽

审判员  龙 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