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新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7号华一广场21楼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668299866P。
法定代表人:田淑英,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永安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98396102J。
法定代表人:杨广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云南新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新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楚雄市人民法院(2018)云23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7711.43元,含申请执行费10076.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8年3月1日轮候查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先于本院查封系首封法院)被执行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楚雄开发区庄甸医药园区综合车间、办公楼及门卫室)。经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另案申请执行人杨农鸣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就涉及本案的情况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人杨广源被羁押于双柏县看守所,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人杨广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9年1月22日被双柏县公安局逮捕,并羁押在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看守所,后本院执行员到双柏县检察院询问情况时得知杨广源已被取保候审,本院也于同日通过电话方式再次传唤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人杨广源到本院。2019年4月9日下午15时,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人杨广源到本院执行局,本院已将执行程序及各案情况告知给杨广源,要求其作出履行计划,但被执行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对债务并未作出具体的履行计划。被执行人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杨广源在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也涉及诉讼案件,涉及金额3360万余元,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房产已被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故本院无权进行处理。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法人杨广源及云南益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案件13件,目前本院以(2018)云2301执72号案件已依法处理杨广源名下房产,但因被执行人杨广源个人名下房产均抵押于银行,本院处置后适用抵押权优先原则。现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云南新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程序性终结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楚雄市人民法院(2017)云230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