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新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民初10581号
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拓翔路**。
法定代表人:叶启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新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国际友联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田淑英。
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新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云缆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江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颜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