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奥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金奥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兵0103民初307号
原告新疆金奥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十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金奥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金奥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金奥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原告新疆金奥龙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创
书记员  魏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