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675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36123P。
法定代表人:罗福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慧,公司职员。
被告:新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360号经信委综合楼3单元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0577480606。
法定代表人:杨乔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新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建龙马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彩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黄慧颖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