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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7384号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龙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9280235M。

法定代表人:张桂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萍,女,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珍,女,住福建省上杭县,系原告员工。

被告:新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科学一街**经信委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0577480606。

法定代表人:杨乔龙。

原告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马公司)与被告新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公司向龙马公司支付货款38000元以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1日,龙马公司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公司向龙马公司购买单价48万元的干湿两用扫路车一辆,合同金额为48万元。2016年5月11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公司向龙马公司购买单价39万元的洒水车一辆,合同金额为39万元。2016年12月9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公司向龙马公司购买单价19万元的移动式压缩箱4台,合同金额为76万元。以上三份合同价款共计163万元。合同签订后,龙马公司依约向***公司交付全部货物,***公司验收合格。但***公司仅向龙马公司支付货款159.2万元,尚欠3.8万元未支付,龙马公司多次催收无果。

龙马公司向本院提交企业信息查询、销售合同、交接清单、付款凭证作为证据。***公司对龙马公司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对龙马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公司(买方、甲方)与龙马公司(卖方、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单价48万元的干湿两用扫路车一辆,总价为480000元;乙方于2015年9月20日前将货送到甲方指定地,甲方应于交货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完毕无误即验收合格,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章确认;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签订之日起二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两万元作为定金;甲方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向乙方支付436000元;合同质保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4000元;甲方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龙马公司依约按期发货,并将车辆交付给***公司,***公司验收货物并于2015年9月5日指定他人在交接验收清单上盖章确认。2016年5月11日,***公司(买方、甲方)与龙马公司(卖方、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单价39万元的干湿两用扫路车一辆,总价为390000元;乙方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货送到甲方指定地,甲方应于交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完毕无误即验收合格,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章确认;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9000元作为定金;甲方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支付331500元;合同质保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9500元;甲方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龙马公司依约按期发货,并将车辆交付给***公司,***公司验收货物并于2016年7月在交接验收清单上盖章确认。2016年12月9日,***公司(买方、甲方)与龙马公司(卖方、乙方)签订《销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单价19万元的移动式压缩箱四辆,总价为760000元;乙方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货送到甲方指定地,甲方应于交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完毕无误即验收合格,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章确认;质量保修期为12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八万元作为定金;甲方应在验收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乙方支付642000元;合同质保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8000元;甲方每期逾期付款的,从约定的付款之日起算,按日支付逾期支付合同货款的0.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龙马公司依约按期发货,并将车辆交付给***公司,***公司验收货物并于2017年4月18日在交接验收清单上盖章确认。前述三份《销售合同》约定的货款合计163万元。此后,***公司陆续支付货款合计159.2万元,余款3.8万元至今未支付,龙马公司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公司向龙马公司购买货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公司未依约支付龙马公司货款,显属违约,应限期支付尚欠货款38000元,并支付自龙马公司起诉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龙马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新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8000元,并支付以38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5‰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新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罗  婷  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蓝倩如(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