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董清农机专业合作社

东丰县兴光农机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忠诚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忠诚种植专业合作社、大兴镇董清农机专业合作社等与吉林省福临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21民初1309号
原告东丰县兴光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徐维海,系公司董事。
原告东丰新兴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孙德利,系公司监事。
原告东丰县忠诚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褚延辉,系公司监事会主席。
原告大兴镇**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监事。
原告东丰县基诺族益农富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木拉科司政,系公司董事。
原告东丰县双合财益农乐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柳双梅,系公司股东。
原告东丰县新兴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孙德利,系公司监事。
原告东丰县孝娟家庭农场。
法定代表人佟海君,系公司股东。
原告者木拉博韬,系公司董事、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福临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丽君。
原告东丰县兴光农机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忠诚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忠诚种植专业合作社、大兴镇**农机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基诺族益农富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双合财益农乐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新兴农机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孝娟家庭农场、者木拉博韬与被告吉林省福临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东丰县兴光农机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忠诚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忠诚种植专业合作社、大兴镇**农机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基诺族益农富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双合财益农乐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新兴农机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孝娟家庭农场、者木拉博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裁定解散被告吉林省福临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吉林省福临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依法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控股股东是吉林省福临门种植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货币出资3000万元,知识产权1000万元,持股80%。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是邹丽君,货币出资60万元,持股1.2%,九名原告合计持股18.8%。都是实物和土地经营权出资。福临门联合社是股份公司主要发起人,更是股份公司启动和运营资金的保证人。福临门联合社理事长邹建国是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方实际控制人,背弃特别授权委托书、在燕凤楼饭店座谈会、微信和电话分别作出的要约承诺。……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丰县兴光农机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忠诚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忠诚种植专业合作社、大兴镇**农机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基诺族益农富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双合财益农乐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新兴农机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孝娟家庭农场、者木拉博韬诉请解散被告吉林省福临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福临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解散,并且自被告公司成立至今亦无经营活动,被告吉林省福临门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9月6日在东丰县税务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并按程序正在办理公司注销的相关事宜,故原、被告双方在解散公司意向方面没有争议,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丰县兴光农机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忠诚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忠诚种植专业合作社、大兴镇**农机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基诺族益农富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双合财益农乐种植专业合作社、东丰县新兴农机专业合作社、东丰县孝娟家庭农场、者木拉博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景伟
审 判 员  朱晓艳
人民陪审员  吕文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路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