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香港凌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凌智实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5民初4906号
原告: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辜红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凌学忠,董事。
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
法定代表人:凌学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晓,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天弋。
原告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洛海洋公司)、上海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洛公司)诉被告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智造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金洛海洋公司、上海金洛公司诉称,两原告为多家知名船厂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及图纸。经原告金洛海洋公司与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前期技术谈判后,两公司及被告香港**公司就熔盛76,000吨散货船项目签订了技术协议,原告上海金洛公司作为该项目的设备制造商也列入在技术协议中。2013年9月4日,原告金洛海洋公司与被告香港**公司签订项目合同书,约定“双方应为本合同之目的而提供给对方技术资料,涉及图纸等保密,除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必须向双方的长期雇员或其他有关单位传阅外,不得将此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项目涉及所有图纸,知识产权均为金洛公司所有,未经金洛书面允许,其他方不可用于商业目的”。为履行该合同,两原告开发完成了工程设计图纸,并提供给被告香港**公司。2016年2月,两原告获悉被告香港**公司将涉案图纸提供给了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金海智造公司变更前企业名称),且在其2500TEU电加热系统项目中大量复制、修改涉案图纸。原告金洛海洋公司曾发函告知被告金海智造公司图纸系原告所有,但无任何回复。后被告上海**公司又使用原告图纸申请了XXXXXXXXXXXX.4实用新型专利。三被告行为侵害了两原告对涉案图纸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使原告蒙受重大损失。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纸的侵权行为;2、在《中国船舶报》、“龙de传人”网站(www.imarine.cn)及三被告官方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美金19.56万元,折合人民币129.40万元(按起诉之日汇率1美元对人民币6.6152元计算);4、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1,378元。
被告上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著作权纠纷,且双方均有涉港及外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故本院有权管辖该类第一审案件。
其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主张被告上海**公司使用原告图纸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侵害了原告对该图纸的著作权,故被告上海**公司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系。该公司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张家浜路XXX号XXX幢XXX室,故被告上海**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本院管辖范围,原告选择以该被告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而诉至本院并无不妥。因此,被告上海**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上海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杜灵燕
审 判 员  袁 田
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俞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