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等与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73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辜红梅,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学忠,男,1968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凌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凌学忠,执行董事。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晓,上海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法定代表人:舒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箖,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容,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洛)、凌学忠、上海凌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凌智)与被上诉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智造)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于2020年10月28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和询问,上诉人金洛海洋的法定代表人李海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陆世皎,上诉人上海金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世皎,上诉人凌学忠、上海凌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晓,被上诉人金海智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昝箖到庭参加诉讼。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故本院对本案不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洛海洋、上海金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凌学忠、上海凌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美金19.56万元,折合人民币129.40万元,共同承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040元。事实和理由:1.涉案图纸虽为整套图纸的部分,但其对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的损失并不仅是部分图纸的交易机会,而是整体图纸的交易机会,一审判赔金额过低;2.一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到涉案图纸在整套图纸中的性质和重要性,判赔金额过低;3.香港凌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凌智)和上海凌智经营混同,应认定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凌智不构成侵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凌学忠、上海凌智辩称,1.技术方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涉案图纸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2.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直接损失,一审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均过高;3.上海凌智未参与本案所涉争议,不应构成共同侵权。
金海智造同意凌学忠、上海凌智的答辩意见。
凌学忠、上海凌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涉案图纸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假设涉案图纸构成作品,其著作权权属也不明确;3.一审判赔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均过高;4.涉案图纸传播范围小,未造成不良影响,一审判决在“龙de船人”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明显错误。
金洛海洋、上海金洛辩称,1.涉案图纸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2.根据涉案相关图纸的个人署名、公司署名,可以认定涉案图纸系由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共同创作完成;3.涉案图纸对于获得交易机会具有重大价值,一审判赔金额过低,相关意见同其上诉意见;4.涉案侵权行为已在行业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淆,一审判决消除影响并无不当。
金海智造同意凌学忠、上海凌智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立即停止对金洛海洋、上海金洛享有著作权的工程设计图纸的侵权行为;2.判令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在《中国船舶报》、“龙de船人”网站(域名为www.imarine.cn)及官方网站www.hkl-z.com及www.jinhaiim.com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判令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共同赔偿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经济损失美金19.56万元,折合人民币129.40万元(按起诉之日汇率1美元对人民币6.6152元计算);4.判令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共同承担金洛海洋、上海金洛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040元。庭审中,金洛海洋、上海金洛撤回诉讼请求一,并将诉讼请求二重新明确为: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在《中国船舶报》、“龙de船人”网站(域名为www.imarine.cn)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凌学忠及上海凌智另在www.hkl-z.com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金海智造另在www.jinhaiim.com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一、各方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情况
金洛海洋,于2012年5月14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
上海金洛,于2012年2月12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海洋专业建设工程设计、海洋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海洋工程领域消防安全设备和配套机电设备的制造、装配和测试等。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上海金洛,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灭火器、灭火设备、救生器械和设备等,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1月14日至2023年11月13日。
香港凌智,于2004年9月10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系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其唯一董事及股东均为凌学忠。该公司于2019年6月6日由凌学忠主动申请注销。
上海凌智,于2006年7月1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船舶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船舶设计、钢结构设计、商务咨询、船舶配件等销售。
金海智造,于2004年2月26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船舶智能系统设计、制造;船舶修理、建造;海洋工程装备建造、修理;船用机械、钢结构及零配件制造、销售、修理等。原企业名称为金海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重工),2017年7月3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金海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熔盛项目履行情况
2013年9月4日,金洛海洋(卖方)与香港凌智(买方)签署《项目合同书》,约定:货物名称为电伴热系统和设备;项目即熔盛项目;船号为H1259/60/61/62;第一部分合同条款3、标准按合同提供的货物应符合“技术文件”中指定的标准,如若技术规格书中有矛盾或不清楚,双方需要另行协议;5、图纸和技术文件......本项目涉及所有图纸,知识产权均为金洛海洋所有,未经金洛书面允许,其他方不可用于商业目的;14、合同价格和付款方式......14.3图纸设计和制作由卖方负责,相关产品检验费用也由卖方承担。第二部分供货清单和分项价格首型船船号H1259,供货清单包括设计费US$40,000、图纸送审US$3,000及其他设备。第2艘船船号H1260,供货清单包括设计费US$20,000及其他设备。第3和第4艘船供货清单中不包括设计费及图纸送审费。备注:该电伴热系统中部分设备如电伴热厂家BARTEC产品,选型和数量由金洛协同厂家完成,厂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BARTEC产品由凌智公司购买。第三部分技术文件见附页买方和卖方所签署技术协议,该文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后附《技术协议》,签署日期为2013年1月31日,设备制造厂栏有金洛海洋的盖章及上海金洛的手写签字,代理商栏有香港凌智凌学忠签字及公司盖章,邮箱为David@hkl-z.com,设备厂商栏有上海金洛陈世刚及香港凌智胡军华手写签字,最后一栏为熔盛重工工作人员签名。
2018年9月17日,本案诉讼过程中,熔盛重工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记载:“2013年8月14日,为协助香港凌智履行熔盛项目合同,我司(熔盛重工)曾向其提供以下四个文件作为参考资料,文件一为我司与E-TEC签订的技术协议;文件二为我司与泰科热控签订的技术协议;文件三为我司与赛盟伴热签订的技术协议;文件四为我司提供的舾装件图纸。其中前三个文件均是竞标期间三家供应商免费向我司提供的竞标文件。”
三、公证邮件内容
(2016)沪东证经字第17324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10月11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的委托代理人打开其携带的笔记本电脑选取相关电子邮件并浏览。另打开该笔记本电脑中指定路径的文件夹,查看该文件夹中名为“电伴热系统TA香港凌智-复件”的PDF文件及其属性。所涉主要邮件信息包括:2013年9月6日,金洛海洋法定代表人李海波向香港凌智技术人员胡军华发送邮件称“目前我公司正在设计76K电伴热项目图纸,请贵方要求船厂提供如下正式版图纸,以便于我方设计:1.经DNV认可的全船防结冰布置图;2.电伴热设备布置处的相关设备布置图;......”。2013年9月14日,胡军华回复李海波称“船厂图纸已经提供。”2013年9月29日,李海波回复胡军华称“请见附件第一批图纸,供船厂送审。”2013年11月8日,李海波回复胡军华称“附件是熔盛电伴热项目的送审图,请发给船厂。”附件名称为“电伴热送审图A_1108.pdf”。打开上述附件,截取涉案二十三张权利图纸。2013年11月19日,胡军华向李海波发送邮件称“请查收下面船东确认邮件。”附件名称为“电伴热送审图A_1108.pdf”。打开上述附件,包括上述涉案二十三张工程设计图纸。2016年2月29日,发件人Yang,Chengguo向李海波的QQ邮箱XXXXXXXX@qq.com发送两个PDF格式的附件,名称为“电伴热系统TA_香港凌智”、“电伴热系统TA_三星海事”。2016年5月22日,李海波将上述QQ邮箱中的附件内容转发至其本人工作邮箱。点击上述PDF文本附件,可见英文版《技术协议》,载明船厂方为金海重工,供货方为香港凌智,设备为电伴热系统,签署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技术协议》1.3条约定,“本技术协议仅服务于本项目,电伴热系统认可图将依据‘甲板加热防冻区域布置图’进行制作,并提供给船厂。船厂也将需要提供以下图纸:救生艇图纸、救生圈图纸等。将提供给船厂以下图纸:典型零件安装图等。”协议后附与二十三张权利图纸相似度较高的二十三张工程设计图纸(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图纸)。
(2016)沪东证经字第17293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10月11日,公证人员登录李海波的QQ邮箱(XXXXXXXX@qq.com)查看邮件。所涉主要邮件信息包括:2016年2月29日,发件人Yang,Chengguo,邮箱地址为chengguo.yang@rexel.com.cn向李海波的QQ邮箱发送两个PDF格式的附件,名称为“电伴热系统TA_香港凌智”、“电伴热系统TA_三星海事”。2016年5月22日,李海波将上述QQ邮箱中的附件内容转发至其本人工作邮箱。
庭审中,金洛海洋、上海金洛表示,案外人Yang,Chengguo,系案外公司的销售人员,其在与金海重工合作过程中遇到了不可解决的问题,故于2016年2月29日向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的技术人员李海波的QQ邮箱发送邮件求助电伴热系统的相关问题。李海波在查看该邮件时,发现金海重工的项目中含有大量与权利图纸相似度较高的工程设计图,仅删除了原图纸上的LOGO和熔盛字样。
庭审中,经香港凌智和上海凌智确认,邮件往来中所涉胡军华、周才高均为香港凌智和上海凌智的员工。胡军华的邮箱为David@hkl-z.com,周才高的邮箱为Mark@hkl-z.com。两人均已于2018年中旬口头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
四、金海项目履行情况
2015年6月25日,胡军华(香港凌智技术人员)向徐永红(金海重工技术人员)发送邮件,称附件中系最新《技术协议》。2015年8月6日,金海重工与香港凌智签署《技术协议》,约定产品名称为2500TEU电加热系统项目(以下简称金海项目),设备名称为电伴热系统。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确认,该《技术协议》后附二十三张被控侵权图纸,且该图纸与2016年2月29日,发件人Yang,Chengguo向李海波的QQ邮箱发送的附件中所涉二十三张被控侵权图纸一致。2015年8月31日,香港凌智(出售方)与案外人GrandGoods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售方)签订《合同》,约定船厂方为金海重工,设备名称为电伴热系统。庭审中,金海公司确认,案外人GrandGoods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系金海项目中金海公司的代理商。
2017年1月26日,香港凌智向金海重工提供金海项目电伴热系统最终认可图。经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当庭核实,该最终认可图与该项目《技术协议》中所附被控侵权图纸不一致。
五、金洛海洋、上海金洛与金海重工传真往来情况
2016年4月6日,金洛海洋向金海重工发送《关于香港凌智侵权行为告知函》,告知金海重工,在其2500TEU项目的电伴热系统中,香港凌智盗用了权利图纸。金海重工未予回复。
六、涉案图纸比对情况
经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及凌学忠庭审中一致确认,金洛海洋、上海金洛提供的二十三张权利图纸的具体对应项目及图纸性质为(以金洛海洋、上海金洛证据6的顺序为准):第一张为电热踏步典型图;第二张为斜梯踏步典型图;第三张为斜梯扶手典型图;第四张为栏杆和斜梯间扶手典型图;第五张为水密门典型图;第六张为门汇总图;第七张为帆布罩汇总图;第八张为帆布罩典型图;第九张为百叶窗典型图;第十张为地漏汇总图;第十一张到第二十三张均为电器工程图纸,具体而言,第十一张为配电柜布置典型图、第十二张为控制柜布置典型图、第十三张为电器一次原理图、第十四张为电器一次原理图2典型图、第十五张至第二十三张为电器二次原理图工程图。
关于以上二十三张权利图纸在熔盛项目中的形成时间,各方一致确认:所有的典型图系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在签订《技术协议》时已经形成的,汇总图与工程图系在最终送审图的阶段形成的。其中,汇总图需要结合船厂提供的舾装件图纸提炼出船舶上对应设备的位置及数量,并填入汇总图的附表内。
1.权利图纸与被控侵权图纸的比对情况
涉案二十三张权利图纸与被控侵权图纸依次相比(以金洛海洋、上海金洛证据6中图纸比对顺序为准),图形结构及画法、布局、文字说明(NOTE部分)、特定位置放大及细节图的标示等完全一致,仅在右下角的项目信息栏中,将客户栏(CLIENT)内“熔盛重工”变更为该图对应的图纸名称,并删除了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的商标标识“”,将图纸上“DRAWN”(绘图者)、“CHKD”(校核者)及“APPD”(批准者)栏中具体人员的姓名简写删除。另外,所有汇总图中的表格内信息全部未填写。
庭审中,凌学忠表示,在金海项目的《技术协议》中作为附件的被控侵权图纸确实使用了权利图纸,两者之间无实质性差别。但认为,权利图纸系在体现电伴热系统技术原理相同情况下的有限表达。
2.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主张有限表达的例证
(1)熔盛项目中参与投标的四家企业韩国E-TEC公司、泰科热控、赛盟伴热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洛分别与熔盛重工签署的《技术协议》及附件的电伴热系统图纸(其中,上海金洛签署的后未附电伴热系统图纸)。经比对,以上公司提交的图纸与金洛海洋、上海金洛表现相同技术原理的图纸相比,构图的视角、构图的布局、整体图与细节图在整幅图纸上的位置、绘制同一种设备的点、线、面的选择、图标的位置及名称、特定连接位置的放大图、技术细节和要点的选取等均不相同。
(2)熔盛船厂舾装件图纸。该图纸共三十七页,其中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主张与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图纸实质性相似的为第十张斜梯踏步和斜梯扶手图纸,与第三张斜梯扶手典型图中斜梯踏步和扶手的舾装件绘制方式较为近似。但前者另标识了舾装件尺寸和间距等数据。庭审中,金洛海洋、上海金洛明确表示,其主张权利图纸中独创性的表达系在上述舾装件上电伴热线路的缠绕安装方式的绘制,而非舾装件本身的绘制。凌学忠亦确认,在电伴热系统的典型图绘制中,即使不绘制舾装件,仅绘制电伴热线路的缠绕方式,也不影响技术人员看明白该图纸的设计原理。
(3)来源于网络的《电路符号大全》,内容中有开关、电流表、电压表、熔断器等电路元素符号的通用画法。经比对,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的所有电器原理图上所用的电路元素的符号均为通用的画法。
3.金洛海洋、上海金洛主张不同表达的例证
(1)凌学忠、上海凌智提供的熔盛项目中参与投标的其他三家企业韩国E-TEC公司、泰科热控、赛盟伴热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熔盛重工签署的《技术协议》中提供的电伴热系统图纸。以上图纸均反映出在技术原理一致的情况下,各家公司设计的电伴热系统图绘制方式、构图布局、标注的选取和使用、技术细节和要点的选取等完全不一致。
(2)来源于已有专利技术领域相关图纸。如CNXXXXXXXXXXXXA防冰承重通道盒专利文本中的附图,与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第一张电热踏步典型图相比,在表达“踏步剖视图”时,画法完全不同;又如CNXXXXXXXXXXXX.9栏杆扶手加热护套专利文本中的附图,与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第四张栏杆和斜梯间扶手典型图相比,画法完全不同。
七、法院调查的情况
2019年11月19日,一审法院前往中国船舶行业协会调查涉案项目的实施流程及工程设计图的相关技术问题。经调查,协会方邀请的工程技术人员表示:船舶行业的通常操作流程为船厂方与设备提供方的代理商签订项目合同书。技术协议是项目合同书的一部分,可以附图纸也可不附图纸。签订技术协议的目的是确定供货范围。电伴热系统的工程设计图一般可以分为典型图和工程图。典型图与具体项目无关,反映了电伴热电缆的技术参数和安装建议等,是通用图纸。在技术原理一致的前提下,典型图的绘制可以因视角的不同,存在不同的画法;在同一视角下,画法也可以不同,比如在放大的细节图上可以反映安装细则,此时的画法是不同的。典型图无需附着在船舶舾装件图纸之上,仅有电伴热的排线即可看出安装技术。工程图与具体项目有关,必须得到船厂方提供的船舶舾装件图纸后才能绘制。设备提供方先将典型图提供给代理商,代理商交由船厂方确认,船厂方认可后向代理商发送船舶舾装件图纸,再由代理商交于设备提供方。由设备提供方根据船舶舾装件图纸绘制工程图。本案金洛海洋、上海金洛所指的汇总图和电器原理图,都是需要在看到船舶舾装件图纸后确定设备型号、安装区域及数量列表后绘制,都属于工程图。另外,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的第八张和第九张图纸,工程人员认为不属于典型图,应当属于工程图,因这两幅图纸上有具体的尺寸、型号及安装区域,应该是在看到船舶舾装件图纸后绘制。有些情况下,在典型图旁边直接附上安装区域型号或数量列表,则该图纸就变为了工程图。本案金洛海洋、上海金洛提供的第十一及第十二张图纸,系设备提供商根据其提供的配电柜实物绘制的图纸,第十三到第二十三张图纸(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称为电器原理图,工程人员认为系工程图)中表达开关、继电器、接线端的画法都是有行业标准的,系通用画法,除了开关数量需要根据船舶舾装件图纸来确定之外,其他无需参考船舶舾装件图纸。工程人员认为,在配电柜确定的情况下,第十三到第二十三张图纸的画法是唯一的。关于涉案图纸的经济价值,工程人员认为该图纸较为常见,没有体现专有技术,价值不高。
对于以上调查内容,金洛海洋、上海金洛认为第十一及第十二张图纸,系先由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绘制完成,再按照图纸制作配电柜实物。不同意工程人员所述在配电柜确定的情况下,电器原理图的画法系唯一的。也不认可工程人员对于涉案图纸经济价值的判断。对于其他内容,同意工程人员的陈述。凌学忠及上海凌智认为该调查内容较为客观,但工程人员仅提及技术原理一致时,不同视角下典型图的画法不一致,未陈述相同视角下画法是否唯一。
八、合理费用
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公证费支出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支出人民币120,000元,主体资格委托公证认证支出人民币12,445元,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及住宿费)支出共计人民币2,635元。以上费用系本案及(2018)沪0115民初4909号案件共同支出,均有相应发票、收据或者转账凭证为证。金洛海洋、上海金洛表示,因费用发票无法直接拆分,故对于公证费、主体资格委托公证认证费、差旅费均各半主张,律师费在本案中主张人民币8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90,0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船舶上使用的电伴热项目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是:一、金洛海洋、上海金洛主张的二十三张权利图纸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如属于作品,金洛海洋、上海金洛是否系著作权人;三、如系著作权人,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四、如构成侵权,如何确定分别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关于涉案二十三张权利图纸是否属于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包括图形作品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本案中,金洛海洋、上海金洛主张涉案二十三张电伴热项目工程图系图形作品。判断工程设计图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应当考虑三个方面:一、图形设计的整体排列、布局;二、具体设计的绘制;三、对于设计细节或要点的选择和取舍。具体到本案的二十三张权利图纸,金洛海洋、上海金洛以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展示了船舶用电伴热系统的结构布局,体现了严谨、精确、简洁、和谐的科学之美。在表达各种电加热设备的设计方案时,选取的视角多样,既有俯视图,又有剖视图,既有主视图,又有侧视图,既有整体的布局,又有细节的描绘,部分图纸附有文字说明的施工工艺(即“NOTE”),统一放置于图纸的右下方,并在右下角用表格方式标注该页图纸的设计者及匹配项目等信息。图示英文标注整齐明晰,与图纸上的具体部位一一对应。在含船舶舾装件的部分权利图纸上,以线条的粗细变化、弧度的取舍、长度的权衡突出了电伴热电路的安装走向与舾装件的区分。通过绘制图形的表达形式将船舶用电伴热系统的设计方案在图纸上固定后,相关图纸正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图形作品,因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认为,上述图纸系技术原理相同情况下的有限表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工程设计图的独创性判断应防止将技术方案的唯一性等同于图纸设计的唯一性或有限性。工程设计图的独创性并不体现在设计方案本身,而是设计者对于设计方案的图形化表达。不同的设计者在设计图纸整体布局、图示标注、设计要点的选择等都会做出不同的考虑和设计。以第五张权利图纸“水密门典型图”为例,该图左边较大的图为水密门的主视图,采取了人与门平行站立时的视角绘制,电伴热线路的走向采用虚线环绕的绘制方式,居中的门把手部位在该主视图的正下方,以俯视图的视角绘制“锁紧装置夹扣”的细节图,其中电伴热线路的环绕以加粗线条突出绘制,在该细节图的左部前段以圆形线条圈出特定区域范围,并标注数字1。在整副图纸的右上方,描绘了“围壁开口详图”,该图即左下方“锁紧装置夹扣”细节图上数字1框定区域范围的放大细节图。所有的图示均在指引线的上方以较小字体标注,所有的指引线均清晰指向设备的具体位置,完整的反映了利用金属箔将电缆直接贴附在门的外缘上的安装实施细节。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认为上述设计属于有限表达,但经过庭审比对,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提供的“有限表达”的证据,其绘图的整体布局、图示标注、绘图的细节表达、以及具体的安装细节等与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均不相同,故此抗辩,不予确认。
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还认为,结合法院前往中国船舶行业协会的调查笔录中工程人员的陈述可见,金洛海洋、上海金洛主张著作权的电路原理图中,表达开关、继电器、接线端等元部件的画法都是有行业标准的,系通用画法,除了开关数量需要根据船舶舾装件图纸来确定之外,其他的画法是唯一的表达。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表达电器各元素的画法是有行业通用的标准,但将这些元素组合在一起形成完整的体现科学之美的可用于实际安装的电器原理图,则需要作者付出一定的智力成果。就如同文字作品中的汉字或字母,他们都是表达的方式或者说是表达的工具,如若仅仅是将工具本身简单呈现当然无法达到作品要求的创造性高度,但是利用工具进行不同思想的表达,一般就能够达到著作权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比如在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的电器原理图上,每种元素之间连接线条的间隔长度、每种元素的连接次序、选择在哪两个开关符号之间用省略号表达略去的数量更能体现整体构图的均衡性等,都需要设计者付出一定的智力创作。
二、关于涉案权利图纸著作权归属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本案中,金洛海洋作为技术提供方在熔盛项目的合同签订前置技术谈判后,与香港凌智及熔盛重工签署熔盛项目合同的技术协议,上海金洛作为该项目的设备制造商也列入技术协议中。之后金洛海洋与香港凌智签订的熔盛项目合同书中,亦明确约定了“本项目所涉所有图纸,知识产权均由金洛海洋所有”。在熔盛项目的履行过程中,按约交付权利图纸。经庭审勘验,金洛海洋的法定代表人李海波的电脑中存有权利图纸的不同修改时间的底稿,且每一张权利图纸上均标有商标权利人为上海金洛的注册商标,绝大部分图纸上记载了图纸形成过程中参与的设计人员名称,包括绘图者、校核者及批准者的姓名首字母。结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涉案权利图纸系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共同参与创作,代表法人意志,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且为合作作品。虽然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认为,上海金洛不是涉案权利图纸的著作权人,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关于涉案权利图纸系合作完成的解释,可予采信。
三、关于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是否构成侵权
1.香港凌智是否构成侵权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如无法定许可等情形的,构成侵权。本案中,凌学忠自认,在金海项目中,为了向金海重工说明类似电伴热项目的设计样式,香港凌智在《技术协议》后附有在熔盛项目中提供的权利图纸,且将原权利图纸上的商标删除。以上可以认定香港凌智使用金洛海洋、上海金洛作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及署名权。
2.上海凌智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金洛海洋、上海金洛明确主张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行为系凌学忠、上海凌智、金海智造在金海项目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权利图纸的行为。而现有证据反映出,无论熔盛项目亦或金海项目,签约主体一方均为香港凌智,上海凌智并未参与上述两个船舶项目。故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上海凌智在金海项目中共同侵犯权利图纸的著作权。至于上海凌智是否存在单独或共同侵犯权利图纸著作权的其他侵权事实,应另案起诉。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金海智造是否构成侵权
金洛海洋、上海金洛认为,金海智造在金海项目的邮件往来中经常引用涉案被控侵权图纸,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金海智造在金海项目的邮件往来中,作为船厂方,系被动接受投标方提供的被控侵权图纸,并未产生新的侵权复制件。且根据金洛海洋、上海金洛自述,权利图纸并未公开发表过,而是为熔盛项目专门设计的,且在熔盛项目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经许可,涉案图纸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故金海智造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控侵权图纸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2016年6月4日,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向金海智造寄送侵权告知函后,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海智造进一步实施了复制被控侵权图纸的行为。综上,金海智造不构成侵犯权利作品的著作权。
四、关于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的规定,侵害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香港凌智注销后,其唯一董事兼股东凌学忠表示同意承担香港凌智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金洛海洋、上海金洛亦同意由凌学忠承担香港凌智的侵权责任,故可由凌学忠承担本案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鉴于金海项目已经完工,未有证据反映,香港凌智仍在持续进行著作权侵权,金洛海洋、上海金洛撤回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准许。
关于消除影响,香港凌智的侵权行为对于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在相关竞争市场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可能损害到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的合法竞争利益。故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范围及广度,由凌学忠在“龙de船人”网站(域名为www.imarine.cn)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即可,无需另在其他平台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损失,金洛海洋、上海金洛要求参考在熔盛项目中设计权利图纸的费用16.3万美金,结合香港凌智的主观恶意,总计按照19.56万美金计算。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金洛海洋、上海金洛自述,熔盛项目中的设计图纸共有105页,涉案权利图纸仅为其中23页,故以全部设计费作为损害赔偿额的直接依据并不合理;其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金海项目最终认可图中实际使用的系被控侵权图纸,故亦不能以香港凌智在金海项目的获利为直接判赔依据。由于无证据证明因侵权所遭受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无证据证明因侵权所获经济利益的具体数额,故赔偿额的确定可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酌定:一是权利图纸的设计费用。熔盛项目中,设计图纸共有105张,设计费为16.3万美金,酌情根据被控侵权图纸所占页数比例进行价值参考;二是香港凌智的主观恶意。香港凌智明知被控侵权图纸系金洛海洋、上海金洛设计,将原权利图纸上的注册商标删除并附在金海项目的《技术协议》之后,以增加其中标几率,其主观恶意明显;三是涉案复制行为的潜在经济价值。虽然无证据证明金海项目实际使用的系被控侵权图纸,但香港凌智在金海项目的招标文件《技术协议》中附有被控侵权图纸,用以展示自己的技术实力,一定程度上为其最终中标提高了几率,并由此获得相应工程及收益。综上,酌定凌学忠应就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2,000元。
关于合理费用,侵害著作权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权利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金洛海洋、上海金洛主张为本案支出合理费用人民币90,040元,并提供了相应票据凭证,对于在本案及他案中如何拆分亦做出合理说明,综合本案的复杂程度、律师的工作量、涉港案件的程序性资料准备成本及差旅费等因素,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的合理费用尚属合理,可予全额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凌学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龙de船人”网站(域名为www.imarine.cn)首页位置连续十五日发布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以消除因侵犯著作权行为对金洛海洋和上海金洛造成的不利影响;如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凌学忠承担;二、凌学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洛海洋和上海金洛经济损失人民币92,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90,040元;三、驳回金洛海洋和上海金洛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上海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更改企业名称为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在于:一是涉案图纸是否属于作品;二是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对涉案图纸是否享有著作权;三是一审侵权认定是否正确;四是一审判决的民事责任承担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著作权法对于图形作品的保护限于对制图方式也即图形本身所具有的美感的保护,并不涉及对图形所反映的技术方案的保护。本案在案证据亦已显示不同设计者对于相同主题的具体制图存在一定差异,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二十三张权利图纸构成图形作品,并对其理由进行了充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凌学忠、上海凌智的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熔盛项目《项目合同书》中约定项目涉及图纸知识产权由金洛海洋所有,合同书所附《技术协议》显示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系图纸所涉相关设备制造商,合同履行所涉技术图纸上均标有上海金洛的商标,结合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金洛海洋、上海金洛系涉案图纸的共同著作权人,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三。二审争议在于上海凌智是否与香港凌智构成共同侵权。对此,本院认为,金洛海洋、上海金洛指控的被控侵权行为系香港凌智、上海凌智未经许可,擅自在金海项目中使用权利图纸的行为构成侵权。在案证据显示,金海项目系由香港凌智与金海重工签订《技术协议》,相关被控侵权图纸、项目最终认可图均系以香港凌智名义向金海重工提供,并无证据证明上海凌智参与了金海项目,故金洛海洋、上海金洛指控上海凌智构成共同侵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二审争议在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以及一审判决消除影响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鉴于没有证据证明金洛海洋、上海金洛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香港凌智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图纸的设计费用、香港凌智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图纸的潜在经济价值、维权费用的支出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判赔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82,040元,并无明显不当,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消除影响,其适用条件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的名誉或者商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且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当。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香港凌智的侵权行为仅系将被控侵权图纸作为《技术协议》的附件提供给了金海重工,而并无证据显示金海项目使用的最终认可图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纸,也未有任何证据显示被控侵权图纸的使用在行业内进行了传播并对金洛海洋、上海金洛造成了不良影响,故金洛海洋、上海金洛消除影响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凌学忠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龙de船人”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此外,因上海金洛于一审判决后更名,故本院对于相应判决事项予以变更。
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凌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2,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90,040元”为“被告凌学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2,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90,040元”;
三、驳回上诉人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原审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凌学忠、上海凌智实业有限公司其余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56元,由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负担7,493元,凌学忠负担9,7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58元,由金洛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5,618元,凌学忠和上海凌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9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渊
审 判 员  杨馥宇
审 判 员  陈瑶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兵
书 记 员  朱永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