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1666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3002室。
法定代表人:辜红梅。
原告**诉被告上海金洛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马春蓉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翟国玉
书 记 员 翟国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