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101民初3087号
原告: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吐鲁番市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七区军民共建路北侧128号国泰民生广场A栋一层A201号。
法定代表人:林世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来兵,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恒通创新整体房屋组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1栋。
法定代表人:单国权,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68.78元,减半收取2,984.39元,由原告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 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