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御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557号 原告: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新编七区军民共建路北侧128号国泰民生广场A幢一层A201号。 法定代表人:***,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御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长城东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御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以双方经核对账目为由将诉讼标的变更为25万元。2023年5月31日,原告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已经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新疆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