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4154号
原告:江苏盐工百信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中小工业园区C区2号。
法定代表人:陈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欣立,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三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阜宁县三灶镇陈吕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镇镇长。
被告: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南大厦A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必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盐工百信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三灶镇人民政府、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盐工百信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工百信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盐工百信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盐工百信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菊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勇
书 记 员 吴 迪